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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塑料微塑料污染及应对
发布时间:2018-12-22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大量生产塑料以来,其产量逐年稳步增加。2016年,全世界塑料制品总量已达3.35亿吨,年增长约4%。据初步估算,每年向海洋输出的塑料垃圾可达480万吨~1270万吨。如今,从近岸河口区域到大洋,从赤道海域到南北极,从海洋的表层到大洋的超深渊带,微塑料已遍及全球。

2015年,海洋塑料污染已被列为与气候变化、臭氧耗竭、海洋酸化并列的重大全球环境问题。除联合国等国际机构组织外,一些欧美国家政府、非政府组织,近年来也纷纷呼吁采取行动消减海洋塑料垃圾污染。

国际海洋塑料和微塑料污染及应对

海洋塑料垃圾极难降解,这意味着人类制造的大多数聚合物塑料制品将持续存在数十年,甚至数百年、上千年。这些陆源塑料垃圾进入海洋,随洋流长距离输送,进入大洋环流和深海海底。

研究表明,已在100多种海洋大型哺乳类动物鲸、海豚,各种鸟类、鱼类和无脊椎动物等体内发现塑料。鸟类、海龟等海洋生物摄入塑料后会导致疾病或死亡,塑料会缠住鲸和海豚等生物、破坏重要的生物栖息地如珊瑚礁等。此外,塑料垃圾还可能产生化学污染,塑料碎片会导致外来物种入侵,破坏旅游业和渔业。

除了对海洋环境的直接影响,大型塑料垃圾会慢慢通过生物或物理作用碎片化,成为微塑料。室内实验研究表明,微塑料颗粒能够被海洋生物摄食,阻塞其摄食辅助器官和消化道、产生伪饱腹感、消耗生物储存能量等。诸多研究已表明,微塑料可以通过水产品和食盐等向人类食物链传播,但其健康风险还未见研究证实。

鉴于面临的海洋塑料和微塑料污染的严峻形势,201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2015年后发展议程》,其中,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特别提及海洋塑料污染的应对问题。

一些海洋国际组织和机构,包括国际海事组织(IMO)、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NOWPAP)、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UNESCO-IOC)等也制定了海洋垃圾的相关指导文件,涉及微塑料评估。有些机构还组织召开了区域研讨会,倡导提高应对水平,付诸积极行动。

在国际法律框架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伦敦公约》(LC)《伦敦协议》(LP)《联合国粮农组织负责任的渔业行为守则》、联合国环境署《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地活动影响的全球行动纲领》等都涉及海洋塑料垃圾问题,有的明确提出了沿海国家具有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义务,提出了海上作业的塑料污染管理条例,提出了禁止向海洋倾倒垃圾等多项针对海洋垃圾排放的管理条例。然而,大部分公约中多数指的是固体垃圾,对于塑料垃圾回收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并未特别提出微塑料的管控。

针对海洋微塑料问题,2009年以来,欧盟一些国家、美国、韩国、加拿大和印尼等国家分别对海岸漂浮垃圾处理、化妆品中禁用塑料微珠等制订了相关法案和行动计划。

国际上现有海洋塑料垃圾收集治理技术以荷兰一公司为代表,具有较大影响,然而其实际净化效果仍需实际验证。有的技术通常在码头等景观水域定点放置以达到美观效果,但无法大范围实效解决且忽视了收集与回收的挑战。

我国海洋塑料和微塑料污染及应对

在我国,原国家海洋局早在2007年起就组织开展了近岸海域海洋大型垃圾监测,发现其中有70%~80%为塑料垃圾。2013年,华东师范大学在我国首次研究并发现了我国长江口及邻近海域、闽浙沿海等海洋微塑料的赋存特征。近几年,我国海洋微塑料研究进展较快,关注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微塑料在不同海洋环境介质中的含量、分布及特征,生物摄食微塑料后的累积及其毒理效应,微塑料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富集机制等方面。

2016年,我国启动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海洋微塑料监测和生态环境效应评估技术研究”项目,这是目前世界大国中在国家层面上较早针对海洋微塑料污染的科研项目,目前已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同时,原国家海洋局也进行了海洋微塑料业务化监测。2015年以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资助了20多项关于微塑料的研究项目。

目前,我国海洋微塑料研究处于国际并跑水平。相关科研院所和大学已在我国近海、河流等开展相关研究,并拓展到深海、大洋和极地等国际水域。

***新的研究结果表明,海洋微塑料广泛存在于我国的近海、河口和生物体中。近海表层水体漂浮微塑料平均密度为每立方米0.33个~545个,近海鱼类消化道内的含量为每条1.1个~7.2个,海洋贝类每克软组织中微塑料含量为0.9个~4.6个。与近年来国外有关调查结果相比,我国海洋微塑料污染程度处于中等水平。

与此同时,我国还积极参与联合国及区域合作框架下的双边、多边应对海洋塑料垃圾污染的国际合作行动,并领衔区域合作研究,如由我国科学家牵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西太平洋分委会亚太区域“海洋微塑料研究项目”等。

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为海洋塑料污染控制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但很早就有相关的立法涉及塑料垃圾问题。时下,我国正在推进有关应对塑料垃圾问题的修法和立法工作,并正在大力推进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和乡村文明建设等,这些举措都会大大减少未来我国的塑料垃圾量。

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科学技术、行政法规两个层面,我国在应对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污染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一、科学技术层面

1.作为新型海洋污染物,海洋微塑料尚缺乏统一监测、分析和评估技术标准。虽然我国已经编制了《海洋微塑料监测规程(试行)》,但对于微塑料的方法学方面仍需进一步探讨和完善,有待与尚未出台的国际统一方法和标准对接。

2.全球和我国入海塑料垃圾和微塑料实际通量尚不完全清楚。国际上报道数据与我国模型计算初步结果存在较大出入(未发表数据),很有可能过高估计我国陆源塑料垃圾入海通量。

3.从全球尺度看,海洋塑料垃圾实测重量仅是模型估算值的1%,大量的海洋塑料垃圾不知去向,什么机制造成了这种巨大差异,尚有待弄清,包括海洋塑料垃圾的来源、输运途径、输运过程等尚未完全清楚。

4.微塑料在海洋环境中的相互作用和***终归趋也是不清楚的,塑料垃圾和微塑料在不同海洋环境中的降解过程与机制没有完全清楚。

5.在真实环境中尚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海洋微塑料对生态系统造成了影响,环境浓度水平下海洋塑料和微塑料的毒性效应及其机理仍然不甚清楚。

6.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污染作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从2015年开始出现规模性研究项目,中国是其中之一。然而到目前为止,规模性研究和全球性联合研究还不足以满足需求。

7.目前我国缺乏陆源及海洋环境中塑料垃圾和微塑料的收集及清除技术,也缺乏这方面的技术研发。在河流中治理是国际公认的有效治塑方式,但是迄今尚未出现任何******治理河流塑料的技术或项目。

二、行政法规层面

1.在斯德哥尔摩公约、巴塞尔公约和鹿特丹公约的履约谈判中,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已成为热点问题,我国履约工作也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在国际环境外交谈判和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中应对,将履约要求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并积极适应未来相关国际法规制定方面的需求。

2.目前,国家没有对塑料垃圾和微塑料污染管控的专门法律。现行立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存在着不足:相关规定过于抽象,不容易实际执行;政府部门的责任规定不清;在法律中对经济手段的应用不足。

3.我国海洋垃圾问题除了应该由生态环保部统一监管之外,具体职能却分散在不同部级部门及其下属对应单位中。现行管理体制导致协调性不够,多头管理带来责任不明,对海洋垃圾管控的***终负责部门不清晰。

4.我国尚缺乏对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渔业生产产生塑料垃圾的有效管控。

5.我国民众普遍对塑料污染的认知程度低,尤其是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污染方面的环境教育体系尚未健全。

建议与对策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应对海洋塑料及微塑料污染问题,其中方法学、来源与归趋、生态风险评估和防控等是当前的重点,亟待从以下方面予以强化:

1.研究制定与国际统一的微塑料观测、分析和鉴定方法。

2.研究确定人类活动产生的塑料垃圾进入陆海交界的主要河流和河口系统中的微塑料污染来源、程度、类型和层次。

3.调查塑料与关键海洋生物的相互作用,开展环境浓度水平下微塑料的毒性效应及其机理研究,从而了解塑料污染有害化学物质传递等对海洋生物生活史过程中不同功能的影响。

4.建立海洋塑料和微塑料源—汇的分析方法,改进对海洋塑料和微塑料归趋、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预测。

5.支持开展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研究专题的大洋(太平洋和印度洋等)科考航次。

6.研发污水处理过程中对微塑料的拦截和降解处理工艺技术,研发河流、海洋环境中塑料垃圾的收集处理技术。考虑我国河流输入量、巨大闲置回收产能及河流治理技术的巨大应用与市场潜力,我国应重点关注河流塑料垃圾治理领域,在技术体系上领跑世界。

7.建议对我国现行可能涉及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问题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修订和增补,使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针对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管控更具体,责任更明确。

8.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与“湾长制”的衔接,强化其塑料垃圾的管控职责,构建源汇双截留的海洋塑料垃圾管控防治机制。

9.建立完善的海洋塑料垃圾污染公共环境意识教育体系,唤起公众对海洋污染的关注,激发公众的环保意识,进而改变消费行为,自觉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从源头上解决塑料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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